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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限合伙企业办理流程

发布:2021-04-21 11:05,更新:2023-01-31 19:33

1.有二个以上合伙人。⑴合伙人为自然人的,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⑵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;但是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。⑶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服务机构,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。2.有书面合伙协议。⑴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: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;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;③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、住所;④合伙人的出资方式、数额和缴付期限;⑤利润分配、亏损分担方式;⑥合伙事务的执行;⑦入伙与退伙;⑧争议解决办法;⑨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;⑩违约责任。⑵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: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、住所;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;③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;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;⑤有限合伙人入伙、退伙的条件、程序以及相关责任;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。3.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。⑴合伙人可以用货币、实物、知识产权、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,也可以用劳务出资。合伙人以实物、知识产权、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,需要评估作价的,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,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。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,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,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。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。⑵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、数额和缴付期限,履行出资义务。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,应当依法办理。4.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。⑴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根据其承担责任的不同,分别标明“普通合伙”、“特殊普通合伙”或“有限合伙”字样。⑵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并能够提供合法的产权证明和使用证明。5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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